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调整变更海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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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调整变更海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20〕6号
广东粤电曲界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
风电项目调整变更海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我厅批复如下:
一、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新寮岛及外罗以东的海域,项目环评文件已由原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复(粤海渔函〔2017〕1425号文),目前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已完成。由于海上升压站原址水深不满足施工船舶的吃水条件,需作调整,调整内容为:
(一)海上升压站位置调整至原址东北部约2.3km处。
(二)重新对海缆路由进行优化布置,原220kV海缆路由段不作调整,仅新增一段220kV海缆(长度为2.3km)用于接入海上升压站新址;风机间35kV海缆总长度由原来的46.33km减少为40.477km。
(三)对36台风机位置进行微调。
经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生态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从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工程建设可行。我厅同意批准《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中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安排施工进度、划定施工范围,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对周边海洋生态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二)切实采取海域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桩基建设和海底电缆埋设施工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影响。桩基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浆溢漏,产生的淤泥、钻屑应在指定区域抛填,严禁随意倾倒。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污染物不得随意排放、丢弃入海,应统一收集,分类集中处理;作业船舶含油污水等水污染物应严格按规定收集,由专业机构处理;扫海清障固体废物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装置,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四)施工安排应充分考虑鱼类产卵繁殖期,并密切注意鸟类迁徙情况,确保不对海洋珍稀动物及鸟类等造成不良影响。
(五)认真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海洋环境、水下噪声、鸟类等专项监测工作,定期向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测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六)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落实施工监管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避免环境事故发生,保障周边水域通航安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措施。
三、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技术中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