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坡头区天井子山
分散式风电项目获宁夏发改委核准批复。
沙坡头区天井子山分散式
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40MW,总投资约30000万元,建设地点为沙坡头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沙坡头区天井子山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能源(发展)审发〔2019〕134号
宁夏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沙坡头区天井子山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申请》(旭蓝函字〔2019〕第0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开发沙坡头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沙坡头区天井子山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502-44-02-011711),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沙坡头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0.727公顷。
三、沙坡头区天井子山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4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0000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沙坡头区天井子山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57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旭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