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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W!江西余干县黄金埠分散式风电项目获核准

日期:2020-01-03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20
01/0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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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散式风电 风电项目 江西风电

  近日,余干县黄金埠分散式风电项目获上饶市人民政府核准批复。
  余干县黄金埠分散式风电项目装机容量为20MW,拟安装8台2.5MW机组,通过1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风电场110kV升压站,通过风电场升压站1回110kV线路接入铜锣山变,线路长度约7km。工程动态总投资约15935.9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资本金为3187.19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余下80%资金为银行贷款。建设地点位于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境内。项目单位为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详情如下:
  关于核准余干县黄金埠分散式风电项目的批复
  余干县发改委:
  你委报来《关于核准余干金风科技黄金埠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请示》(干发改投字〔2019〕127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已出具评估报告(饶政投评字〔2019〕88号)评审通过,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上饶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电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江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19〕128号),同意建设余干县黄金埠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9-361100-44-02-033230。
  二、项目单位: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境内。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本期装机容量为20MW,拟安装8台2.5MW机组,通过1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风电场110kV升压站,通过风电场升压站1回110kV线路接入铜锣山变,线路长度约7km。具体方案方案以电力公司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为准。
  五、总投资及来源:工程动态总投资约15935.9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资本金为3187.19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余下80%资金为银行贷款。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节约集约用地,远离环境敏感目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小施工活动环境影响范围。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同时项目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发电后各项耗能指标控制在设计水平并满足国家相应要求。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已经取得余干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风余干黄金埠风电场项目出具选址意见的申请>的复函》,余干县林业局《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干黄金埠风电场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余干县文广新旅局《关于金风黄金埠风电场项目选址的回复》,余干县人武部《关于金风黄金埠风电场项目军事设施影响调查的回复》。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余干县发改委提出调整申请,余干县发改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好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林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落实电网接入条件。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意见和要求实施,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违规建设。
  十一、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标准等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同步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项目开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落实项目建设需开展的报建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未取齐开工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余干县改委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及职责加强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把控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好施工运行安全。如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及未达开工条件等违规建设行为,要报告同级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 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余干金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余干县发改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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