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9 年10 月 13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贸仲”)送达的《DS20191665 号股权转让
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161439号】。中国贸仲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方于 2016 年 12 月签订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于 2018 年 12 月分别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已受理本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花再华、潘北河
(二)仲裁请求
1、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5,312,600 元款项;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8 日,为11,620,693.16 元,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05,312,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7.2%计算);以上两项暂合计:216,933,293.16 元。
3、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花再华所持有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处置所得款项,在第一、二项裁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潘北河所持有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处置所得款项,在第一、二项裁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支付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律师费 200,000 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
2016 年 12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花再华、潘北河签订《江苏环宇园林建
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被申请人花再华、潘北河分别将其持有的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 12.5%股权转让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共计转让 25%的股权;2、股权转让款共计 37500 万元,由申请人分四期向二被申请人支付,每期支付比例为 10%,40%,30%,20%;3、二被申请人对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业绩、应收账款、分红、减值补偿、奖励作出相应承诺,且约定未按期完成任何一期承诺的,则需要进行现金补偿;4、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5、其他相关条款。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申请人按期向二被申请人支付两期股权转让款,合计 18750 万元。因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应收账款承诺、分红承诺,双方提前终止合作。2018 年 6 月 6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申请人不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 20531.26 万元,现金补偿按照年化利率 7.2%计算合理的资金占用费。2018 年 12 月 28 日,二被申请人分别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以各自名下江苏环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 37.5%的股权质押给申请人作为履行《补充协议二》项下付款义务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通过信函等方式催要款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发函因被申请人并无诚意,一直未果,特向中国贸仲申请仲裁。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仲裁事项尚在受理阶段,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做出确切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DS20191665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 161439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