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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合同纠纷案件结果公布!

日期:2019-09-25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19
09/2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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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华锐风电 天津赛瑞 钢管控股 合同纠纷

  日前,华锐风电发布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8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此,本案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且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的形式正式结案。
  据悉,2019年8月15日,公司与钢管国际、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福建公司”)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自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和解协议书》中涉及华锐福建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协议尚未签署。
  据了解,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赛瑞”)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9万元。后因天津赛瑞两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24,559.64万元并移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2017年7月14日天津赛瑞与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控股”)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天津赛瑞已将加工合同项下对公司享有的234,405,875.52元债权及从属权利等权益全部转让给钢管控股,其中包含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1号案件中确认的债权。
  2019年3月29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钢管控股替代天津赛瑞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工作报酬122,952,417.52元、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966,4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2019年6月25日,钢管控股与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钢管国际”)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钢管国际,并通知公司向钢管国际履行付款义务。
  公告原文如下: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8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赛瑞”)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9万元。后因天津赛瑞两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24,559.64万元并移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2017年7月14日天津赛瑞与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控股”)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天津赛瑞已将加工合同项下对公司享有的234,405,875.52元债权及从属权利等权益全部转让给钢管控股,其中包含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1号案件中确认的债权。
  2019年3月29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钢管控股替代天津赛瑞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工作报酬122,952,417.52元、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966,4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2019年6月25日,钢管控股与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钢管国际”)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钢管国际,并通知公司向钢管国际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8月15日,公司与钢管国际、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福建公司”)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公司自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公司已于2017年4月21日、2018年4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7-016、临2017-023、临2017-053、临2019-017、临2019-051)。
  二、本次诉讼的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8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此,本案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且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的形式正式结案。
  《和解协议书》中涉及华锐福建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协议尚未签署。
  三、对公司的影响
  和解的达成有利于债务问题的尽快解决,改善与供应商的关系,盘活公司闲置资产,为公司创造更宽松的经营环境。
  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解协议后续履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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