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项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标的名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的全资子公司锐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电投资”)拟在吉林省出资设立全资项目公司:吉林华锐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实际以工商注册为准)。
●投资金额:本次拟成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额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锐电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项目公司100%股权。
一、 对外投资概述
(一) 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吉林省开展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公司需在吉林注册项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锐电投资拟出资设立全资项目公司:吉林华锐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实际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二、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公司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光伏电场及风电场的综合利用及经营;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物资、设备采购及销售(以经批准的最终经营范围为准)。
三、成立项目公司对华锐风电的影响
成立项目公司是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有效推进公司风资源开发建设,有利于带动公司订单增加,扩大公司市场份额。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9-05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
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资产抵押协议尚未签署,存在不确定性。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的议案》,并于同日与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钢管国际”)、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福建公司”或“丙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赛瑞”)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9万元。后因天津赛瑞两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24,559.64万元并移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2017年7月14日天津赛瑞与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控股”)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天津赛瑞已将加工合同项下对公司享有的234,405,875.52元债权及从属权利等权益全部转让给钢管控股,其中包含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71号案件中确认的债权。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钢管控股替代天津赛瑞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工作报酬122,952,417.52元、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966,4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上诉阶段。
2019年6月25日,钢管控股与钢管国际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钢管国际,并通知公司向钢管国际履行付款义务。
公司已经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2019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述情况(公告编号:临2017-016、临2017-023、临2017-053、临2019-017)。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同意乙方对所欠付的款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先期以电汇等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1500万元人民币,第二期于第一期付款后30日内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往后每期依次于前一给付日30日内支付,每期500万元人民币,直至付清6000万元人民币为止。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逾期向甲方支付欠款的,逾期支付当期及后一期也提前到期,乙方将两期合并向甲方支付,并以逾期支付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贰点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宽限期甲方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维护甲方权益。
2.为确保剩余款项的履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120日内将其所持有的全资控股的丙方华锐风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给甲方抵债,资产转让之前由双方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天津市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定),抵债金额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因办理相关登记、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税费由乙方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除外),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保证资产标的公司不存在法律纠纷且保证没有金融性经营性债务及税款等所有应付债务,确保资产、厂房设备等通过消防等验收,保证用于向甲方抵债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资产主张任何权利。
4.待完成丙方向甲方的全部资产转让手续后,若资金部分和资产转让合计仍不能清偿乙方对甲方所欠债务,剩余债务乙方同意以电汇、转让资产等方式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偿还方式按双方确定的剩余债务金额,继续协商清偿方式及期限。
(二)撤诉及账号解冻事宜
乙方自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1500万元后,且取得撤诉裁定3日内,由甲方向法院提交解除对乙方全部账户的查封申请,在乙方累计支付4000万元且双方完成第一(4)条中资产转让手续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的全部保全措施,如甲方不能及时完成解封,则乙方第一(1)条所述其余付款顺延至实际解封之日起继续按照第1条所述付款节点支付。
(三)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相关不确定性及风险提示
华锐福建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资产抵押协议尚未签署,存在不确定性。
四、对公司的影响
和解的达成有利于债务问题的尽快解决,改善与供应商的关系,盘活公司闲置资产,为公司创造更宽松的经营环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