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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建设风力发电项目!

日期:2019-07-19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19
07/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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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力发电 风力发电项目 光伏风电

近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原文如下:
 
  关于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云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形成了《云南省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现公告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渠道,wuquxiang @163.COM)。
 
  云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
 
  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的战略导向,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建立 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类功能区
 
  (一)禁止一切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 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二)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生态公园、江滩风光带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三)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 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 生项目(包括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 展等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 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需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和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禁止擅自占用和调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六)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金沙江通道项目,禁止在金沙江、长江一级支流(详见 附件 1)建设除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以外的过江基础设施项目。
 
  (七)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的航运基础设施(包括综合性航运基础设施、航道、港口码头)、航电枢纽、海事建设、水路互联互通工程、港口集疏运道路以外的项目。
 
  二、各类保护区
 
  (八)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倾倒废弃物等活动。
 
  (九)禁止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投资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以及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十一)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设置网箱、围栏,以及围湖造田、围湖(河)造地或围填(湖、 河)等工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三、工业布局
 
  (十二)禁止在金沙江、长江一级支流(详见附件 1) 岸线边界 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新建化工园区充分留足与周边城镇未来扩张发展的安全距离, 立足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向,推广绿色化学和绿色化工发展模式。化工园区确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定。
 
  (十三)禁止新建不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准入标准的非煤矿山。禁止在金沙江岸线边界 3公里、长江一级支流岸线边界 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十四)禁止在合规园区(详见附件 2)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金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建设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应按规定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十六)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依法依规淘汰 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黄磷生产、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 装置,依法依规淘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生产线。
 
  (十七)禁止建设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生产装置,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等行业新增产能。
 
  (十八)禁止列入《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加强搬迁入园、关闭退出企业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四、其它
 
  (十九)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实施细则实施的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监管职责,并逐步完善本行业有关管理措施。
 
  (二十)各州(市)人民政府是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贯彻执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相 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存量项目参照《实施细则》逐步调整。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为试行版,根据实施效果、法律法规修订、上级政策调整等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修订。
 
  附件:1.云南省长江一级支流清单
 
  2.云南省合规园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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