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防城港市
防城南山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同意将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北基村民委员会、电六村民委员会、田心村民委员会,那良镇白赖村民委员会、大勉村民委员会、那旺村民委员会,那梭镇东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847公顷(有林地0.4527公顷、灌木林地0.23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1.280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9654公顷土地,作为防城港市防城南山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防城南山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桂政土批函〔2019〕51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办理防城港市防城南山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北基村民委员会、电六村民委员会、田心村民委员会,那良镇白赖村民委员会、大勉村民委员会、那旺村民委员会,那梭镇东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0.6847公顷(有林地0.4527公顷、灌木林地0.23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未利用地1.2807公顷(均为其他草地),共计1.9654公顷土地,作为防城港市防城南山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由你市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