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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获批

日期:2018-11-19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18
11/1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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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场 秭归云台荒风电场 风电项目

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同意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项目核准内容变更,建设地点由宜昌市秭归县变更为宜昌市秭归县、长阳县。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8]388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核准文件建设地点变更的请示》(长原新能源计划〔2018〕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发改委同意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项目(原项目代码2017-420527-44-02-131016,现项目代码2018-420500-44-02-071875)建设地点由宜昌市秭归县变更为宜昌市秭归县、长阳县。

二、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关于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复函》(鄂建函〔2018〕1200号)等。

三、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74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附项目批复文件:

2017年11月30日,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获湖北省发改委批复,该项目建设规模为8万千瓦,安装40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13437万千瓦时;建设地点为宜昌市秭归县;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474]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湖北秭归云台荒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长原新能源综合〔2017〕1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湖北省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国家电投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20527-44-02-131016)。

项目单位为国家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宜昌市秭归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8万千瓦,安装40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年设计上网电量13437万千瓦时。

四、项目总投资为68388万元(不含送出系统工程投资),其中资本金13690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五、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核准意见实施招标。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要求见《招标核准意见表》(附后)。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70013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秭归云台荒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备案意见的函》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九、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按计划和设计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国家电投集团湖北长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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