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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黑龙江工信委为何敢公然违法侵害可再生能源企业合法利益?

日期:2018-07-06    来源:中国风能协会  作者:秦海岩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18
07/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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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电企业 秦海岩 风电企业

  据悉,黑龙江省工信委在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培训总结会上,提出要降低国家文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利用小时数,要求发电企业按照低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这将给发电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文 | 秦海岩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一问黑龙江工信委:
 
  为什么敢公然违法违规,违反中央精神?
 
  黑龙江工信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国家文件。其中,《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第六条规定,“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日前,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提出“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 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申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大意义。会议指出,要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难道是黑龙江工信委不知悉这些法律法规?难道是黑龙江工信委有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否则,为什么如此为之。
 
  二问可再生能源企业:
 
  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联合抵制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次黑龙江工信委依然采用了惯用的手段,要求企业签署所谓自愿性协议。这样就可以掩盖其违法事实,逃避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管。其实企业要是联合起来,共同抵制,这些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是很难实施的。如果大家都不签署,难道他们真敢全面限发?国家法规文件明确规定,限电造成的损失,责任主体要负责赔偿。前述《通知》文件也已经明确,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
 
  问题就出在所谓的“剧场效应”。一个剧场,大家都在看戏。每个人都有座位,大家都能看到演员的演出。忽然,有一个观众站起来看戏,周围的人劝他坐下,他置若罔闻,管理员也不在岗位。于是,周围的人为了看到演出,也被迫站起来看戏。最后全场的观众都从坐着看戏变成了站着看戏。先站起来看戏的人在短时间内看的更清楚了,等到大家都站起来了,所有人看的效果和原来几乎相同。所有人,比原来付出了更多的体力成本,得到了和原来一样的(甚至更差)观剧效果。更悲剧的是,虽然大家都更累了,但不会有任何人选择坐下来看戏。因为,谁选择坐下来,谁就啥也看不到。结果,破坏秩序的人没有得到持久的收益,而遵守秩序的人则是受害者。希望所有企业都不做第一个站起来看戏的人。
 
  三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派出机构:
 
  为何不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制止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文件规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个职责不能成为摆设。企业和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反映各种侵权行为,为政府的监管提供支持。目前,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们希望政府监管部门能真正负起责任,彻底履行监管职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扩大化,普遍化,常态化。
 
  相关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三、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开展对接,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四、保障性收购电量为最低保障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目前实际运行小时数低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确保在运行的风电、光伏电站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具体工作方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
 
  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五、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落实保障月度保障性电量的要求。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保障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优先结算当月的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月度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一清算。
 
  六、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电网企业或地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月进行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的要求,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相关报表和报告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电网企业应保留限电时段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各电网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2016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优先发电合同。
 
  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对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和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对违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弃风、弃光限电问题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确保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附件:
 
  1.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2.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附件:2.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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