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发改委联合印发《
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实施方案》,引导和促进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风电和光伏发电)积极参与电力市场,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进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和现货市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权替代、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逐步建立和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其他电源、电力用户互动共生、利益共享的市场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消纳。
《方案》提出:
1、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与煤改电等新增用电项目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在山西省煤改电试点领域,推进风电(政府定价利用小时以外电量)与电采暖用户通过挂牌交易等方式开展电力交易(可由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打包代理参加),降低居民电采暖用电成本,支持山西省电采暖试点工作的推广,同时促进低谷风电的消纳。
2、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具备条件的火电机组协商打捆争取外送市场(双方自行约定补偿措施),在非供热期,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通过市场争取外送电量而腾出的发电空间(不超过剩余政府定价利用小时),可由打捆火电机组来发(按政府定价结算),在供热期,对应的火电机组让出对等的发电空间来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政府电价结算)。鼓励不承担供热的自备机组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冬季供热期开展发电权交易,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争取发电空间。
以下为文件原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经信电力字〔2018〕141号
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晋电改办发〔2016〕1号)要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安全可靠。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电力间歇性、波动性的特点,预测和分析其对电力电量平衡可能产生的影响,坚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其它电源协调发展和运行,着力构建多元能源供应体系,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2. 坚持市场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兼顾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其他电源的利益平衡,尊重市场主体交易意愿,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开放。以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建设为重点,引导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参与市场交易。
3. 坚持绿色低碳。坚持能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切实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障生态安全。推动集中式和分布式开发并举,大幅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量不断下降。
三、工作目标
结合电力市场化程度的有序推进,引导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进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和现货市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发电权替代、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逐步建立和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其他电源、电力用户互动共生、利益共享的市场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消纳。
四、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执行政府定价利用小时数。按照国家优先发电计划保障实施办法,优先发电计划分为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两部分。每年制定发电计划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近三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并结合山西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以及发用电计划放开的均衡性提出下一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利用小时数,经省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最终研究确定后执行。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执行政府定价的利用小时电量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视为厂网合同电量,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及厂网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并执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及补贴,优先调度;超过政府定价利用小时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利用小时以内的电量,鼓励参与市场交易,执行市场交易价格;未参与市场部分电量按照结算周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平均市场交易电价结算,仍满足优先调度。超出国家保障性利用小时以外的电量必须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三)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与煤改电等新增用电项目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在山西省煤改电试点领域,推进风电(政府定价利用小时以外电量)与电采暖用户通过挂牌交易等方式开展电力交易(可由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打包代理参加),降低居民电采暖用电成本,支持山西省电采暖试点工作的推广,同时促进低谷风电的消纳。结合国家及山西省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和居民对电采暖电价的承受能力,省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每年制定电力交易工作方案时,具体安排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煤改电用电市场交易。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工业领域煤改电、电能替代新增用户开展市场交易。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与火电打捆或替代交易。允许可再生能源电力与火电打捆参与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双方可进行交易互保,自主协商确定互保电量和电价结算方式。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具备条件的火电机组协商打捆争取外送市场(双方自行约定补偿措施),在非供热期,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通过市场争取外送电量而腾出的发电空间(不超过剩余政府定价利用小时),可由打捆火电机组来发(按政府定价结算),在供热期,对应的火电机组让出对等的发电空间来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政府电价结算)。鼓励不承担供热的自备机组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冬季供热期开展发电权交易,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争取发电空间。
(五)引导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按照省政府发布的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逐步推进建立辅助服务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向为其提供调峰服务的煤电机组进行利益补偿,激发山西省煤电机组进行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能力,促进冬季供热期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消纳和电力平衡。
(六)探索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现货交易。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电储能技术的成熟,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山西省现货交易试点。
五、保障措施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切实通过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建立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的市场机制。
(一)省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等工作。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山西实际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年度政府定价利用小时,要结合山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情况、消纳能力及冬季供热等实际,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的交易种类、规模和优先序列等。
(二)电网企业要加强调度和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进一步改进调度方式,优化调度流程,制定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的调度管理办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发电权交易等交易行为的顺利实施,维护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正当利益。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开展年、月、周电力电量预测及报送工作,并同步建立相应支持系统,省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考核机制。
(四)交易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公开机制,在火电机组市场交易信息公布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发电特性,针对性地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交易电量落实进度跟踪、交易结算等企业关注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布,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和开展电量预测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