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广核利川元堡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7[540]
报来《关于中广核利川元堡风电场项目延期及核准容量变更的申请》(广核风利川函〔2017〕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
项目核准内容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广核利川元堡风电场工程项目是我委于2015年12月31日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广核利川元堡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510号)核准的项目,项目位于恩施州利川市,建设规模为10万千瓦,总投资为84817.39万元。
二、根据《中广核湖北利川元堡风电场工程施工图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40-NA02351S-G0101)结论及建议,受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规划场址满足不了安装50台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标准。我委同意该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为5万千瓦,设计安装25台单机容量2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年设计上网电量8900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调整为43071万元,其中资本金8614.2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三、我委同意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广核利川元堡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510号)的有效期延长1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若项目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仍未开工建设,不得再申请延期。
四、请中广核湖北利川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根据此批复,依法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按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不得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工作。按照《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五、请恩施州发展改革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抓紧完成项目建设。同时,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六、其他事项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广核利川元堡风电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15〕510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