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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用地分析

日期:2017-07-20    来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睿娟

国际风力发电网

2017
07/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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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项目 风电建设 风电

    建设风电项目工程,其涉及的发电机组、升压站及其他配套设施需要占用土地,本文对风电项目用地流程、性质等进行梳理、分析。
 
  一、用地原则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第1511号)第三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用地预审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第十八条第(四)款,风电场项目办理项目核准前,应当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第1511号)第七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1.用地预审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第1511号)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2.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3.用地预审审查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第1511号)第八条规定,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1.农用地转用批准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由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依据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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