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15家新能源企业,联名向云南省物价局提交意见函,表达对云南省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的意见。
云南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征求风电、光伏发电电价政策意见》提出,“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参照云南省水电企业平均撮合成交价作为云南省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结算电价”。
对此,15家新能源企业表示坚决反对,并引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据理力争:该政策不仅与国家非水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而且违反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同时对风电、光伏标杆上网电价的定义存在错误。
云南省物价局的做法无视了“保价保量”才是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的核心这一事实,在公然违抗中央政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极大损坏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性,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若执行势必对已举步维艰的新能源企业造成灾难性打击,对云南省非水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伤害。
解决电力市场供需矛盾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但应通过开拓市场提升消纳空间,不能以损害新能源产业为代价,更不能为这些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打上“电力体制改革”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