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5年 7 月 8 日以传签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十一名(因董事曹华斌先生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暂为十一人),实到董事十一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黄瑞增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中节能风力发电(四川)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四川广元剑阁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四川)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代表公司在当地开展天台山风电项目的前期核准工作;批准中节能风力发电(四川)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本金为 1000 万元。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青海德令哈尕海风电场二期49.5MW 风电项目的议案》。
(一)同意公司投资建设青海德令哈尕海风电场二期 49.5MW 风电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36,132 万元。
(二)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东方华路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海东方)作为该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公司随着建设项目进度的用款需求对青海东方逐步增加资本金,增资总额不低于该项目国家核准的项目总投资的 30%,即不低于 10,840 万元。
(三)同意以公司或青海东方为贷款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25,292 万元的贷款(不超过国家核准总投资额的 70%),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同意青海东方在该项目建成后,以该项目的电费收费权或固定资产抵押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四)如果以青海东方为贷款主体,同意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总额为不超过 25,292 万元,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及办理项目贷款、收费权质押、担保手续。
表决结果: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