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已将《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并在通知后附的编制说明中称,该办法“争取在2013年开始实施”。
与此前下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再规定各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配额义务指标及大型发电集团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而是仅对地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各省(区、市)级政府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纳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而电网企业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主体。
除了配额义务主体的确认有所变化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各地消纳比例也做出了调整,并拟出台激励措施。《征求意见稿》称,未完成配额指标的省(区、市),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将不能用于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中扣除。
可执行、可统计搭配
“对于可再生能源推广而言,配额制度无疑是最好的办法。”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而此前讨论稿中对大型发电企业实施配额指标要求的做法多有争议。一家大型发电企业地方公司人士告诉本报,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并未有合理的定价机制,强行要求发电企业配额“并不公平”。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任浩宁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此番取消大型发电企业的配额指标的做法值得肯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一刀切’等不良现象”。
林伯强则认为,最“硬”的配额分配是针对电网,“统计起来非常清晰”,但在现实操作中的实施还有些困难。
因此,此次将配额义务的承担主体锁定地方政府和电网,在林伯强看来,是一种“可执行且可统计的搭配”。
《征求意见稿》中,各省级政府将负责落实完成本地区配额实施方案,协调督促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指标,而电网企业则要保障各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合理消纳,统筹优化配置各类资源。
“如此修改后,发电、电网公司、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更加密切,三者之间配合协作的动力更强。”任浩宁称,“但三者之间合作的效率还有待观察,极有可能出现一方凭借自身优势‘绑架’另外两方的现象。”
配额指标博弈
与责任主体相匹配的是针对各地方采取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是否完成将关系到各省控制能源总量和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结果。
《征求意见稿》中称,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在年度进行能源控制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指标考核时,对完成配额指标的各省(区、市)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中扣除,而对未完成指标的地区,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则不能扣除,在单位GDP能耗考核中也合理反映当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对节能的贡献。
“如果实现这样的激励措施,则需要探讨是否可以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制定一个市场化的交易机制,”林伯强说,“这样可以为不能完成指标的地区找到一个出口,最终完成2015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占全社会电力消费比重到5%,2020年达8%的目标。”
除了激励措施之外,多位接受本报采访的行业研究者认为,迟迟未能推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面临的更为主要的矛盾在于各省是否认可目前对配额指标的分配结果。
《征求意见稿》中对2015年各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具体指标也做出了微调。其中第一类地区内蒙古地区目标参考范围为15%,陕西、甘肃等八个省份目标参考范围为10%。北京、天津等七地属第二类地区,配额指标为8%,第三类江苏、上海、广东等十地为4%,而第四类浙江、贵州等五地则为2%。
“如果行政责任主体放在地方,那么配额指标可能还会有博弈。”林伯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