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并通过了《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在加强气候资源监测,鼓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气候资源普查工作,建立了气候资源监测资料汇交和共享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鼓励、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对论证机构机构及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对气象主管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