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9万平方公里,是一个风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目前已探明能达到二级以上风场的面积就达1万平方公里。近年来,随着赤峰市对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市的风电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赤峰市出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赤峰市政府确定,鼓励企业及个人在赤峰市境内立塔测风,测风结果要与地方政府共享,凡进入赤峰市测风的企业及个人要与旗县区政府签定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协议中要明确权益和义务。在测风结束后1个月内,将测风结果经由所在旗县区发改局报市发改委,纳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
进入全市风能资源数据库的风场,市发改委将根据风电发展情况逐步纳入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并适时由市发改委根据全市风电发展规划出具风能资源配置意见,并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对于不及时向地方政府提供测风结果的企业和个人,不准开展前期工作。
地方政府依法保护测风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安排测风企业和个人进行风电开发。
赤峰市风能资源配置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风电发展规划区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改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配置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在优先保证测风企业和个人开发权的同时,赤峰市政府积极建议和协调自治区优先对在赤峰市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在赤峰市建设火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向大规模开发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获得风电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将风能资源拆分、转让和出售。直接进行测风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转让、出售或寻求合作,但必须经过市发改委许可备案,有效期为半年。半年后如不能确定项目开发业主,地方政府将资源另行配置,并取消其开发权。前期投入经中介机构评估后,由接续业主偿还;非直接测风获得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将资源转让和出售。否则,地方政府将资源无条件收回。
获得风电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要在取得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后的半年内正式开工建设;半年内不能正式开工建设的,要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市发改委同意后方可延期;一年内没有正式开工建设的,一律取缔其开发权,地方政府对其风场资源另行配置。其前期合理投入由中介咨询机构评估确定,在将所有前期工作资料及文件移交新业主后,由新业主偿还。
获得风电建设核准权或特许开发权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安排建设,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更不准减少规模。否则,电网企业拒绝其电量上网销售,地方政府取消其后续开发权。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风能资源,节约利用土地,市发改委将在旗县区发改局初审的基础上委托权威机构对每个风电场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土地部门按审查意见出具用地许可手续。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区域及机位安排建设,不得随意圈占风场用地。对于不按审定区域安排建设的,土地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